代理商權益:
與公司一起分享“持續贏利”模式;
足夠激勵性的產品利潤空間和銷售獎勵;
包括國內外客戶資源在內的業務信息共享;
市場及宣傳支持(展會、平面媒體、網絡推廣);
產品技術和銷售技能的全面培訓和安裝技術的專業支持。
代理條件:
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機構;
可以獨立開具合法的服務性票據;
具備持續的業務開展能力,與當地客戶有著良好的業務溝通渠道;
從技術角度了解和熟悉行業顯示類概念機市場情況。
代理商職責:
經銷商應全力推廣銷售的產品并提供相應的增值服務;
經銷商應主動或配合宣傳專顯產品的品牌形象,自覺維護企業形象;
經銷商必須執行經銷商協議、遵守經銷條約。